PPP名人汪才华:PPP项目政府支出测算不准确问题探析

2019-07-09    【我要打印】

本文发表于《政府采购与PPP评论》(江西财经大学与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合办)第四辑,作者汪才华系江西省春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已经走过了4个年头,PPP项目经历了从起飞到平飞到降速到几乎停滞的发展过程,“规范”成为2017年末以来的关键词。PPP项目在操作过程中存在建设成本中建安费用下浮率偏低、建设成本基准值测算偏高、运营收支测算不准确、合理利润率、折现率等相对融资利率偏高等问题,这些问题带来PPP项目政府支出测算不准确问题,存在政府利益被让渡、运营阶段容易产生纠纷等风险,值得行业警醒并予以规制。

前言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作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一种项目投融资和管理运营模式,在我国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一直作为个案在我国不温不火地出现在有收入来源的项目中,由于这些个案以失败居多,加上法律缺失、信用体系不完善等原因,PPP模式在中国一度处于停滞状态。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写入全会公报以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地方出台了大量法律文件,沉寂多年的PPP模式火爆起来。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项目库信息显示,截至2017年10月31日,入库项目(管理库)6806个,项目总金额10.2003万亿元;截至2018年1月23日,入库项目(储备清单+管理库)14059个,随着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出台,行业面临四年以来“由乱到治”的全面整顿规范。

笔者作为一名具有22年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咨询机构、监管部门工作经验,10年招标采购、项目管理、PPP研究经验和赣浙湘鄂4省PPP专家的基层行业老兵,于2017年11月在本刊第二辑发表了《PPP项目操作中面临的法律冲突与现实问题》一文,现沿着上文的思路,撰写本文,专门对PPP项目政府支出测算中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以期对行业规范有所借鉴。

存在的问题

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第十六条“运营补贴支出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利润水平合理确定,并按照不同付费模式分别测算”、

“政府付费项目的支出测算计算公式为:

“政府付费项目的支出测算计算公式为:

等规定,意味着财政部的文件对PPP项目的支出测算采用了“成本+合理利润”的基本测算方式,其中成本在建设期除考虑建设成本外,还需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即折现率)。建设成本、运营成本、折现率、合理利润率、使用者付费数额成为影响支出测算的五大因素,拉高前4项中的任何一个因素,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将加大。反之,对于可行性缺口补助PPP项目,降低最后一个因素(当年使用者付费数额),也会提高运营补贴支出数额。对于以建设为主的PPP项目,建设成本作为测算基数,数值最大,一般对补贴数额影响也最大;对于以运营为主的PPP项目,其中的运营成本相对更大,影响也更大。对于实践中存在的PPP项目政府支出测算不准确问题,笔者归纳为“两高”“一低”“一不准”,“两高”指建设成本基准值测算偏高和合理利润率、折现率等相对融资利率偏高,“一低”指建设成本中的建安费用下浮率偏低,“一不准”指运营收支测算不准确,这些问题导致的结果是政府支付责任隐性加大、政府在不知不觉中利益被让渡、PPP项目重视的运营机制被忽视和弱化,违背了PPP公共服务创新供给机制的本源,不利于PPP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目标的实现。

(一)建设成本中的建安费用下浮率偏低问题。

就建设成本来说,其一般可由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4大部分组成,其中前两部分(建安工程费)为一般的主要组成部分,建安工程费一般采用套用或参照相关地方定额和行业定额后确定,按传统的招标投标模式,中标金额、签约合同价、结算金额相对定额有一定的下浮,以江西省市政和房建行业为例,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月10日印发的《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规定,江西省市政和房建工程中标价相对定额标准取费下浮区间为3%~13%,这种下浮区间在江西省已实施了近十年,对于采用合理低价法中标的竞争性项目,一般以接近13%的下浮率中标,江西省赣州市甚至采用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市审计局共同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预算造价下浮系数(即中标价确定系数)K值的通知》的做法,明确了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率,房建工程一类取费项目下浮11.5%,房建工程二类取费项目下浮10.5%,房建工程三类取费项目下浮9%,房建工程四类取费项目下浮7.5%,市政园林工程下浮12%,加上投标竞争性因素,实际中标价相对上述下浮率要更低。笔者目前在江西省南昌市所开发的一超高层、5A级写楼、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商业地产开发项目,下浮系数为11%,对于其他如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传统招标模式均有不同比例的下浮,造价咨询行业始终保持一个行业较为熟知的统计数据:即工程建设项目结算价相对定额的下浮系数总体保持在10%~20%;某中部省市合建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多年来一直坚持以最低价中标为主的评标方式,统计数据表明,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相对招标控制价下浮率总体保持在25%左右。

从上述文件规定和现实做法,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传统招标模式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对定额下浮系数的中位数在15%左右。但是,根据笔者参与约50个PPP项目评审的经验估算来看,PPP项目建设成本测算一般按现行定额标准的1%~5%进行下浮,甚至很多项目根本不下浮,而PPP项目相对传统招标项目的弱竞争性,让这类项目的中标结果与控制价上限的下浮几乎无异,一些PPP项目象征性地规定投标人的建安下浮比例为0~1%,也就是说最低报价相当于招标控制价的99%,明显限制了竞争,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的原则,意味着政府要为此多支付10%~15%的建设成本,按照《江西省2017年度PPP工作总结》中的入库项目402个、投资金额2444亿元来计算,意味着江西省将要为此至少多买244亿元的单;按照明树数据《2017年PPP发展年度报告》中2015年、2016年、2017年三年全国PPP项目的建安下浮率分别为4.25%、5.74%和5.12%,2014~2017年成交项目6120个、成交金额9.08万亿元来测算,相对传统模式的项目,PPP模式让政府多支付的金额近万亿元,数值之大,令人震惊。PPP模式带来的额外利润加上施工企业一般5%~10%的正常行业利润,意味着PPP项目的施工利润达15%~25%,相当于正常项目利润率的2~3倍,一位省属国有一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总经济师曾给我算了一笔账:公司在一个PPP项目中标后拿出20%左右的资本金来,其他80%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0%(5.37%),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约7%,项目建设期(2年)结束,赚回资本金后,还略有盈余,一些项目甚至还能赚回另一个资本金;项目运营期间,扣除银行贷款利率,还可坐收部分利差,只要政府不赖账,基本没有风险,相对传统项目的建安费下浮和漫无目的的投标,PPP项目对企业来说绝对是利好。

马克思《资本论》曾说过:“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绞首的危险。”我经常在追问是什么原因和力量,让PPP模式相对传统模式让政府付出如此高代价?

(二)建设成本基准值测算偏高问题。

对于建设成本的第二个问题,是前期对建设成本测算普遍偏高的问题,某县中学异地新建PPP项目中的教学楼的工程建安费单价竟达3500元/平方米,而笔者正在开发的同省省会城市超高层、全玻璃幕墙的5A级写字楼的工程建安费单价也就如此;某县级市田园综合体PPP项目中绿化子项目的单价达650元/平方米,这个价格相当于省会城市高档小区的绿化价格,而相对高档小区绿化小而精的要求,该田园综合体PPP项目中的绿化面积达数万平方米,面积较大,要求也并不高,单价虚高不少。这些价格往往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就虚高,传递到PPP项目的实施方案中,实施机构和咨询机构被评审专家问及时,并不否认,但常见以“无奈”来敷衍——“改没有依据,不改又每次都要受到专家质询”。

一是相对传统项目可行性研究与勘察、设计、施工招标的连贯性、时间紧密性和短期性、不同单位和各子项目分别实施等特点,PPP项目具有时间和项目的跨度性,勘察、设计、施工往往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资本一并实施,可行性研究与后续实施的时间相对较长,特别是对分期实施的子项目多的PPP项目,为充分考虑时间跨度带来的物价上涨因素和其他风险,往往政府方希望可行性研究咨询单位将单价做高一点。

二是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阶段增加预算有一定的难度性,流程很长,并往往受到概算不得超过10%的限制,否则可能在后期带来诸多不便,甚至可能面临被问责的风险,相比之下,可研阶段拉高建设成本被问责的风险相对较低。

三是很多PPP项目在编制实施方案时还没有开展初步设计工作,遵循“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合同签约价”的基本思路,很多实施机构抱有“先把成本测算测高一些,反正要确保包住,今后花多少钱有过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计部门把关”的想法。

这些理由可以理解,但是,如果刻意而为之,甚至应社会资本的要求而为之,在后续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二次招标采购代理、监理等单位均由社会资本或以社会资本为主导的项目公司确定的情况下,前期拉高建设成本无异于为社会资本后期赚取暴利敞开了大门,值得行业警醒。

(三)运营收支测算不准确问题。

业界熟知:PPP不是一场“婚礼”,而是一段“婚姻”,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将PPP项目划分为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5个阶段,这场“婚姻”最重要的阶段应当在相当于“过日子”的执行阶段。执行阶段可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PPP项目合作期10~30年,相对一般项目建设期2~3年,那么运营期少则7~8年,多则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允许突破30年的合作期上限。因此,相对建设,运营在PPP项目中被赋予了更高的地位,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明确了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PPP项目列入清库范围之列。既然运营很重要,那么运营期间的收支测算的准确性将是减少日后分歧、影响PPP项目成功的关键。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首席专家王守清曾表态:PPP的核心是运营,谁做得好就给谁。相对建设期只有支出的内容,运营期既有支出的内容,还有收入的内容,这两部分的内容分别相对于“年度运营成本”和“当年使用者付费数额”。由于定额的广泛使用,相对建设成本是一个有据可查的数据,运营成本(除少部分,例如市政道路、公路清扫、维护有行业定额外)和收入是一个较难测算的数据,一个规划面积数平方千米的特色小镇PPP项目,建成后到底能吸引多少客流量,到底这些游客能为项目公司带来多少门票、购物、住宿和其他收入,而项目公司为如此规模之大的特色小镇,需要花费多少费用来维护,运营成本要多少,一般的咨询机构、以施工为主的社会资本、没有专业经验的专家,均难于精准测算;同理,某设区市城区建筑面积约4万平方米艺术剧院,在经营收入方面,每年能够演出多少场,每场能有多少观众,票价定什么水平,配套停车费和广告费能有多少,在成本方面,需在聘请多少人员,每年薪酬、水电费、建筑设备维护成本,都是一个难预测的数据。

实践中对于运营收支的测算,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做法,一是测算数据仅作为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之用,即作为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财政承受能力测算、物有所值测算的基础数据,具体项目运营以后,运营前三年左右的收支实行据实收支测算原则,亏多少,政府补贴多少,并另行考虑合理利润,如果有赢利,超出合理利润以外的赢利,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三年以后的运营,由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根据前三年情况协商确定;二是测算数据不仅作为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财政承受能力测算、物有所值测算的基础数据,还作为政府补助和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各自承担风险的起止数据,如实际收入未达到测算收入60%的,由政府方予以补助至60%,实际收入位于60%~100%测算收入区间的,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自行承担风险,实际收入超过测算收入的,由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按约定比例分成。第一种做法无异于“脚踩西瓜皮,踩到哪算哪”,对项目公司和社会资本没有任何动力和压力,反正测算准确不准确都没有关系,实际亏多少补多少,亏得越多给的利润额还更高;第二种做法要求咨询机构前期多开展市场调研工作,要在实施方案中将这些基础数据测算相对准确,否则在采购结果确认谈判阶段,一定会引发争议和争论,甚至会引发长达半年的合同拉锯战,这种矛盾在收入测算过高或不实时更容易引发。

比如,某城区小学PPP项目中,测算有食堂和篮球场、足球场对外出租的收入,事实上,位于四线城市的该小学,城区较小,学生离家较近,下午正常工作时间为14:30,家长中午在家时间较长,学生基本没有在校用午餐的习惯,食堂很难有出租收入;而对于篮球场、足球场的出租,在现行国家针对学校操场长期关闭、社会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推行中小学操场向社会免费开放的新兴做法和城市文明水平提高的改革实践的背景下,考虑篮球场、足球场的出租,显然不合时宜。这种不合时宜或不切实际的测算,要社会资本眼睁睁地看到每年的经营收入要亏损40%,谈何容易,肯定会引发争议。

对于一些行业已运营很成熟的领域,例如,自来水供应、污水处理、垃圾焚烧、餐厨垃圾PPP项目,笔者发现一些项目竟然摒弃传统的以报价(特许经营年限固定的情况下按量计费的单价)或特许经营年限(在单价固定的情况下)作为唯一竞争因素的竞争方式,采用了很多伪PPP项目热衷的“可用性付费+运维绩效付费”的模式,即在使用者按政府规定单价之下按量收费,亏多少补多少,这种方式无异于开历史的倒车,值得行业反思。

(四)合理利润率、折现率等相对融资利率偏高的问题。

对于上述笔者引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中的公式,行业实际颇有非议,实践中很多项目在测算时并没有采用该文件中的公式,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建设成本测算和运营收支测算无法避免,换言之,其中的合理利润、折现率并不在每个PPP项目测算中得到考虑,取而代之的全投资内部收益率、资本金内部收益率、项目收益率、投资回报率等指标。PPP项目具有长期稳定、追求利润但不追求暴利的特点,就合理利润率来说,行业一般均认可6%~8%的区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第十八条规定:合理利润率应以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水平为基准,充分考虑可用性付费、使用量付费、绩效付费的不同情景,结合风险等因素确定,意味着实践中这个指标具有一定的弹性。就年度折现率来说,第十七条规定:年度折现率应考虑财政补贴支出发生年份,并参照同期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合理确定,这些指标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以江西省财政厅2017年3月和7月分别公布的2017年第一批和第二批地方政府债券为例,第一批一般债券86.89亿元,票面利率3年、5年、7年、10年分别为2.99%、3.38%、3.6%、3.66%;专项债券49.11亿元,票面利率3年、5年、7年、10年分别为3.18%、3.49%、3.68%、3.74%。第二批一般债券160.5亿元,3年、5年、7年、10年期限的票面利率分别为3.8%、3.9%、4.01%、4.1%;专项债券217亿元,3年、5年、7年、10年期限的票面利率分别为3.87%、3.92%、4.01%、4.08%。而笔者发现,上述第一批和第二批最高10年期的票面利率3.74%和4.08%,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采用,普遍水平高于上述数值的同期同地区20%以上,甚至高达40%~50%。而我们知道,年度折现率数值虽然在公式中最小,但由于支出呈n值的级数倍方向增长,一旦n值加大,年度折现率成为影响财政支出最大的因素。

撇开测算公式,实践中采用的全投资内部收益率、资本金内部收益率、项目收益率、投资回报率等指标,一般也在6%~8%,明树数据《2017年PPP发展年度报告》表明,2015年、2016年、2017年三年全国PPP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分别为8.03%、6.62%、6.44%,呈逐年下降趋势。全国政协委员、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2016年3月19日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曾表示:国内PPP项目收益率维持在7%~12%,一旦高于12%政府就不敢签字,民营企业如果低于7%也不肯签字。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上述指标无论怎么变化,均与5年期以上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该指标自2016年3月1日起,一直为4.9%)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这与PPP模式引入社资本参与项目的主要投资具有一定的天然契合性,社会资本所投资金和融资资金具有时间价值,需要通过上述指标予以合理补偿。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多项指标叠加之下,最终的PPP项目的融资利率明显高于4.9%的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而由于政府的天然信用,政府平台公司也是让笔者经常在质疑的一个问题,PPP模式的初衷之一是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止企业债务政府化,政府债务企业化,这里的企业,主要类似于城投公司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由于城投公司与政府天然的关系,其融资利率往往在基准利率上下,浮动不大,PPP的融资结果又一次地让政府增加了负担,值得政府反思。

解决思路

PPP模式作为新形势下的一项新生事物,出现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在所难免。针对PPP项目政府支出测算不准确问题,笔者提出以下一些解决思路。

(一)提高PPP项目设计深度。

2014年以来的PPP项目开展,很多是在可研深度不够、概念设计不深、初步设计未开展的情况下进行的,几乎都有“仓促上马”之感,在设计深度不够的情况下,为了降低各类风险、降低设计变更特别是重大设计变更带来的费用增加的风险,政府方和社会资本都天然愿意提高建设成本的测算金额,因此,有必要降低PPP项目“上马”的速度,提升项目可研深度和项目的设计深度,在源头上堵住PPP项目各方拉大建设成本的“冲动”。

(二)适度引入关联回避机制。

由于PPP项目通过一次招标确定投资人后,往往采用EPC的模式进行设计、采购和施工,而往往投资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本身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等资质,在财政部下发《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第九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等规定之下,PPP项目具有“两标并一标”“甲方乙方一体化”等特性,前期PPP项目政府支出测算不准确,将为社会资本的逐利性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有必要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单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对PPP项目中的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角色,适度引入利益关联回避机制,特别是当政府方专业力量缺乏时,更有必要通过第三方专业“抓手”,防止政府利益在不知不觉中被让渡。这点也让笔者想到,近年来国务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在推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理念,在以县区为主的政府推行PPP模式下,恰逢其时,对政府方来说,有必要引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来开展PPP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而对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来说,也面临巨大的机遇与挑战。当然,政府方聘请以专家个人为主的全过程PPP顾问,也是一种较为灵活并更为经济的风险规避机制。

(三)破除“可用性付费+运维绩效付费”观念。

我国早期的PPP个案项目,多以BOT模式出现在使用者付费项目中,政府补贴的项目较少,这些项目自然而然地促使社会资本搞好运营,也有利于社会资本在运营过程中充分引入管理和技术创新,以在有限的特许经营期内获得最大回报,秉承“契约精神”的PPP基本理念,对于特许经营期内社会资本方获取的暴利或巨大亏损,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多采用“最大限度的容忍”的态度,不到万不得已,不撤资、不散伙。由于这些个案以失败居多,加上法律缺失、信用体系不完善等原因,PPP模式我国停滞了十余年,但笔者认为上述做法依然符合市场理念和国际惯例,值得行业坚守。刚刚兴起的PPP项目,引入了“可用性付费+运维绩效付费”的理念,甚至让成熟领域放弃搞好运营的理论,值得行业反思。分析起来,毕竟在“亏多少、补多少、外加合理利润”和“亏赚风险自担”之间,更多人愿意选择前者,因此,行业有必要破除“可用性付费+运维绩效付费”理念,鼓励社会资本在建设、运营过程中进行创新,允许社会资本依法获取超额利润,对于自来水供应、污水处理、垃圾焚烧、餐厨垃圾等PPP项目,政府应当允许社会资本方自带技术和设备,不过多干预技术方案,优先选用以价格作为唯一竞争因素,体现“物有所值”的竞争目标。

(四)充分利用竞争机制来降低PPP项目成本。

“买的没有卖的精”,这是市场的基本法则,买“高”也就自然而然,上述笔者所列举的“两高”“一低”“一不准”问题,也就可以理解,要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竞争机制是买方较好的利器,也是较为经济的方式。如何利用竞争机制来降低PPP项目呢?

一是引入技术采购的理念,在竞争机制触发前,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工作,潜在社会资本有哪些?类似项目建安下浮率和回报率在什么水平?行业技术趋势是什么?方案的可行性是否合理?只有“知己知彼”,才更有可能通过采购到合理对价的社会资本方。同时向社会资本要技术,政府和实施机构、咨询机构充分利用采购前的优势地位,通过前期发布市场测试公告、主动向潜在优质社会资本发出意向性邀请、参观学习成功PPP案例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成本测算风险。

二是“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主动将感兴趣的潜在社会资本与融资机构对接,主动向融资机构说明项目情况,对资金的“借用管还”拿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建议性方案,并将方案纳入和后续采购文件和PPP协议中,以争取提前解决融资问题,并争取获得优惠的融资利率,提前锁定前述笔者谈及的支出测算中的合同利润率、n值的上限。

三是本着“有意向不针对”的原则,不偏不倚地对待各类社会资本,不发表任何意向性的意见,让社会资本知悉并感到参与竞争的“公平机会性”而非“主动陪标性”,愿意积极主动参与竞争。

四是引发适度竞争而非过度竞争,努力使竞争在多家社会资本之间展开,避免“3家潜在投标人游戏式参与投标”的现象出现,引发潜在投标人合理适度竞争。

五是加大建安下浮率、合理利润率、折现率的竞争力度,提高PPP项目评标中价格分权重,不得设置这些指标的下限。

(五)注重引进专业运营机构。

纵观很多成功的PPP项目,我们可以看出:引进专业提高运营效率是关键,例如,唐山大剧院PPP项目的成功,在于采用TOT的运作方式,引进社会资本北京保利剧院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建成后运营;而福州海峡文化艺术中心PPP项目,则采用了二次公开招标模式将影视中心、地下室商业、艺术博物馆、中央文化大厅、停车场打包委托选择北京保利剧院管理有限公司运营。只有“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才能让项目公司具有造血功能,才能降低运营风险,PPP项目政府支出测算中的运营部分的准确性才具有意义和可实现性。

结束语

本文站在理论和实践的视角,简要介绍了我国PPP发展的历史背景和现状,探讨了摸索前行的PPP项目在操作过程中存在建设成本基准值测算偏高和合理利润率、折现率等相对融资利率偏高、建设成本中的建安费用下浮率偏低、运营收支测算不准确等问题,指出这些政府支出测算不准确的问题将造成政府支付责任隐性加大、政府在不知不觉中利益被让渡、PPP项目重视的运营机制被忽视和弱化等后果,提出了提高PPP项目设计深度、适度引入关联回避机制、破除“可用性付费+运维绩效付费”观念、充分利用竞争机制来降低PPP项目成本、注重引进专业运营机构等对策和建议,以期对行业规范提供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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