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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失信的信用还可以修复?!但这些情形例外!

2019-06-26    【我要打印】





修复信用要履行哪些程序?

针对一般失信行为:

申请人需向信用网站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已履行行政处罚的材料,并公开做出信用承诺经信用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行政相对人主动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提请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参照信用网站修复要求,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报送信用修复完成情况,经信用信息公示的责任部门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针对严重失信行为:

除满足上述一般失信行为的修复要求外,还应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向信用网站提交信用报告,经信用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可与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联合举办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也可引入公共信用评价在“优”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或经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举办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信用报告由公共信用评价在“良”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总的来说,要完成信用信息的修复至少得满足三项条件:


 第一,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完成了有效整改,这也是修复信用的前提。


 第二,申请人公开做出信用承诺。


 第三,行政处罚信息已经在信用网站上完成了最短公示期的公示。


可见,国家给发的这个后悔药并不是时光倒流的后悔药,而是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的悔过药。的确,失信行为既已发生,所产生的后果与影响往往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才能挽回。因此,确保主体承担相应的失信违法行为成本,是保障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发挥作用的重要举措。


此外,《通知》中也明确了失信行为的最短公示期,对于一般失信行为,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的最短公示期是3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1年。对于严重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是6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3年。同时,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信用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




那么,所有失信行为都可以修复吗?



 不,这些情形例外!


《通知》明确规定,下列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均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1.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2.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此外,《通知》中还对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进行了界定。



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是社会信用建设的关键环节。在招投标领域,对于招投标交易各方主体实施惩戒和行政性约束,是打击招投标活动围标串标、出借资质投标、以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的有效举措。


但是,失信惩戒也只是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让信用机制发挥更大作用,建立信用信息修复机制,既让失信者付出代价,又要鼓励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更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对失信主体而言,能够完成法定责任和义务,消除相关行为的社会不良行为,就能够“修复信用”,这也是奖励守信、惩戒失信,最大化发挥信用激励的有效手段。


事实上,在招投标活动中,信用体系的缺失一直被认为是我国招投标制度中难以有效防范恶意低价中标的原因之一。在信用建设制度的不断完善中,是否能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失信行为,推动招投标规范、有序发展,仍然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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